3.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资质均须在有效期内;
3.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3.1条款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文件;
3.3、投标人须合法经营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投标人未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投标人未被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